声明人:李长生
我在拘留所期间在“悔过书”和“保证书”上的签字及其他污蔑大法与师父的言行全部作废。以后要从新开始,跟着师尊坚修大法永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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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8年8月1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8/8/21/1844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