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凯
我是一九九七年得法的。一次,单位组织职工“学习”,我违心的写了单位的汇报材料。声明:我过去违心写的材料作废。全盘否定旧势力的一切安排,做好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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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8年8月19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8/8/27/184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