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黎宝菊
2002年,派出所和村委会人来我处,让我签字“不炼法轮功”,我签了字。声明:我做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坚信师父,坚修大法心不动。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7年11月4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8/8/28/184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