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宝珍
由于自己学法少,法理不清楚,在证实自我的人心驱使下,在法庭开庭记录上签了名,给大法抹了黑,给自己留下了遗憾。严正声明:签名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好师父交给的三件事,坚修大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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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8年9月5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8/9/11/185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