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苗琴
过去给工作单位、居委会、派出所、办事处所写的所谓“保证”,有对师父、大法不利的言行全部作废。今后一定坚修大法,决不配合邪恶,加倍弥补过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8年9月4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8/9/24/186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