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邵金泉
我是九六年得法的。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号,第三次被县公安局和镇派出所绑架,写了“保证书”,在此声明作废。紧跟正法進程,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8年10月12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8/10/18/1879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