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丁丽华
二零零一年,我写的“保证”、所有的签字、按的手印一并作废。做好三件事,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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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8年12月13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8/12/20/191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