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胡万芳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被恶警绑架到派出所、拘留所非法拘留十天,我在拘留单上签了字。郑重声明:我向邪恶所签的字、按的手印和说的违背大法的话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8/12/21/191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