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玲波
在九九年七二零去北京护法,回来时被关在县拘留所共二十三天,并在丈夫替我写的“保证书”上签了字,在此声明:一切对师、对法不敬的言行全部作废。勇猛精進,做好三件事,跟上正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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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9年1月16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1/22/193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