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陈丽英
“奥运”前,丈夫代我向国保大队与防范办签的字、我按的手印、照的像全部作废。紧跟师父正法進程,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1月20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1/26/194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