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田春香、彭延卿
2008年12月11日,被县国保支队绑架,非法拘留15天,在“行政拘留书”上签了名,上有诬蔑和诋毁大法的词语。严正声明:我在“拘留书”上的签名作废。听师父的话,做好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9年2月12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2/18/195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