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闫喜华
2006年,我因到复印社印大法资料,被人举报,被迫在派出所签了字。我错了,这么严肃的事情没有做好。严正声明: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一律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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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9年2月2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9/3/7/1966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