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康翠英
九九年邪党人员到我家逼迫我,要我签字。当时因我学法不深、怕心重、连内容都没看就违心的签了字,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声明作废。今后加倍努力多学法,弥补过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2月17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3/16/197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