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洪岳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签的“不陈述,不上访”一律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好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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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9年2月21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3/19/197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