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正體版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 |
|
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李美华 在一九九九年时,我在警察写的所谓“三不保证”上签了自己的名,做了对不起恩师、对不起大法的事。现在严正声明:当时我在“保证”上签的名及作的一切“保证”全部作废。紧跟师父,做好三件事,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5月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5/17/201046.html |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
©2004-2021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