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宋丽华
在看守所期间,由于对女儿的情,恶警来人非法提问我时,怕它们对女儿下手,就在它们抄去的“物品登记”上都签了字,还被照了像。严正声明:以上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好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8年8月22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5/31/2019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