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沈明珍、张爱珍
过去向公检法、司及610写的“保证”和签字,现郑重声明:全部作废。走出来弘扬大法,做好三件事。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直至圆满。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9年6月14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7/6/204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