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艳艳
99年迫害以来,我因放松修炼,产生怕心,在学校的责任状上签过字,责任状里有一条是:“不准修炼法轮功”,现在非常后悔,声明作废。决心跟师父回家,坚修大法到底,再不做抹黑大法的事。勇猛精進。做好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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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9年7月13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7/20/204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