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明生
2001年在看守所里,由于怕心,写了所谓的“保证”。后来写了“声明”,但是没有用真实姓名。声明:以上写的“保证”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8月9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8/16/206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