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彩红、代同兴、沈瑞敏
九九年“七二零”时,在邪党乡政府的迫害下,在“悔过书”上签了“不炼”的“保证”,以及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3 名
声明日期:2009年8月18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8/24/207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