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维国
几天前,镇派出所来人到我家,给我照了像,我儿子给签了字。严正声明:以上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9月15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9/23/208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