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伯茹
别人代替我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所签的字、按的手印全部作废,谁也代替不了我。弥补过错和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加强正念,坚修大法,坚信师父,不辜负师父对我的苦度。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9月22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10/2/2094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