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长泽
我在九九年“七二零”期间,被威逼至神志不清时,被迫由别人代写了“悔过书”,以及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11月22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11/27/213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