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丽华
被非法关押迫害期间,所做、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保证”、“签字”、按的手印,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11月29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12/4/2137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