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徐美华
在派出所时候,在“判决”书上的签了名字,在此严正声明全部作废。全盘否定坚决不承认,紧跟师父正法進程,弥补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10月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12/4/2137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