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春云
我在2009年7月下旬,在派出所,所签的字,声明全部作废。洗刷污点,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12月7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12/12/214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