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玉旺
由于本人学法不精進,99年在派出所逼迫下,签的字,交过手抄经文,在县看守所强行拍照,本地派出所做手模。特此声明:以上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行为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9年12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10/1/2/2155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