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连华 2010年1月28日
九九年九月份我从劳教所出来时,当时劳教所让我签字,我不签,孩子何爽给我签了字,我也没制止,声明以前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大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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