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邓淑梅
我在我丈夫单位的“610”、公安局被迫下所写的一切所谓的“保证”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2年1月2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2/7/24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