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权正秀
无论是我所写“保证书”、照相片、签名、按手印或者别人代替我签的名一律作废。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12月2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2/9/24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