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同贵
本人在邪恶的逼迫下,违心的所说所写的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话,我郑重声明统统作废。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二零零一年十二与月十一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2/9/24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