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梁娜
我在拘留所的“悔过书”是我姐姐代写的,我绝不承认,以后认真学法,跟上正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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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1年2月1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2/21/25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