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晨明
我在大法受到迫害时,没有守好心性,在破坏大法的横幅上面签了字,我十分后悔。所以我声明:我的“签字”无效。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2年1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3/1/258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