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淑芹
我于7.20以后所写的“保证”,在派出所的签字一切作废。讲清真象,加倍弥补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2年2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3/1/258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