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潘洪明
我因为当时有怕心,写了“保证书”。给大法带来不该有的损失。在这里,我正式声明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一律作废。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2年2月1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3/7/26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