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群芳
我在2002年1月11日和1月12日在“保证书”上签的名,另外2月10日在释放证上面的签名一律作废。全盘否定一切邪恶的安排。今后我要勇猛精进,助师正法。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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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2年2月20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3/8/26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