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黄春琼
我在派出所作的笔录及亲人代写的一切不符合“真、善、忍”标准的言词一律作废。揭露邪恶,坚修大法志不移。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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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1年12月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5/4/294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