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高春莲
我在单位写的保证书,以及在派出所的签字和按的指纹,并不是我的真心意愿,是在单位和派出所的逼迫下所为,对不起大法和恩师,现我郑重声明:它们一律作废。紧跟师父的正法进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3.24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4/3/96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