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邹凤华
由于学法不深,有放不下的执著,悟性不高,做了大法弟子不该做的事。在派出所的保证书上签了名。现在我深刻地认识到这是一个大法弟子不该做的事。我痛悔我的行为,特此声明我的签名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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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1年3月3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4/5/9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