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辽宁沈阳李淑英
1999年所写“公安六条”,“退出非法组织”等保证书和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书面和口头保证全部作废。
签名:山东济南刘品杰,张兴武,刘玉杰,张海燕,李振芳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1月2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2/2/7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