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雪莲
自99年7月22日,我被迫写过多次“不进京、不上访……”的保证书,我是一个合法公民,从即日起声明我以前所写过的违背大法的保证书无效。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4月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4/14/99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