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陈颖韬
2000年我由于怕心驱使下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政保科写了悔过书及在新立街派出所写了保证书。现声明不符合大法的一律作废。
今后在正法进程中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1月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2/3/76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