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剑
本人于1999年月份起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大街派出所和在第一看守所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等违背大法的材料一律作废,特此声明。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1。28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2/3/76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