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宋友深
我于1999年初得法,由于学法不深,在高压下违心的做了一些不符合大法的事,现严正声明,以前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不大法的言行一律作废。以后决不再犯,并加倍补偿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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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2年12月3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6/422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