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惠玲
我于1999年初得法,由于学法不深,在邪恶的威胁下做了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事,现声明,以前写过的“保证书”作废。今后,加倍补偿,紧跟正法进程,勇猛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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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2年12月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6/422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