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宏
我在拘留所里所写的“悔过书”现声明作废。今后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3年1月2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24/432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