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秀敏
我现在声明,从1999年7月20日,在本地派出所的高压下,违心的“保证”,按手印、照相等一切不符合大法行为全部作废。今后我要坚修大法,一修到底。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3年1月14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2/1/43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