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彦权
我在拘留所和派出所所写的保证和所说的对师父、对大法不敬的话全部作废。对不起救度我的恩师和大法。今后我要跟上正法进程,以法为师,坚修到底。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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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3年2月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2/2/43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