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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但凌

    我于1999年8月期间给当地派出所(北京天桥派出所)及1999年11月于北京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出狱时签字认可的两份“具结悔过”一律作废。同时作废给原单位(北京协和医科大学)所作过的所有不利于大法的口头及文字保证。修正过去,走正今后的路,在法轮大法中修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1月1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20/7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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