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高淑霞、窦丽华
我们以前所说所写的一切不利于大法要求的言行全部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1年4月1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4/20/10105.html